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11204687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及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費用補助: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六十五歲以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要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
前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身心障礙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補助對象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四)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申請人為受補助對象本人者免附)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六)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指定鑑定醫院收據及領據(如附件二)。
(七)申請人郵政存簿儲金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民間社福團體為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
   1.民間團體立案證明
   2.切結書

四、申請身心障礙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以法院聲請費用(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五、身心障礙及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後六個月內,檢具第三點所定文件,向本府辦理申請。
(二)申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府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三)申請案經本府審查通過後,補助款逕撥至申請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核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