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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第109121161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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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二) 社會團體法人。
(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明定辦理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且執行著有績效者。
(五)其他本府因業務需要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親子活動、親職教育講座。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或家長成長團體、心理輔導團體活動。
(三)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宣導、研習活動。
(四)辦理兒童及少年育樂、體驗或觀摩活動。
(五) 旅遊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租借費、材料費、宣導品、膳費及雜支。
  (二)補助基準:
   1. 每一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二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同一案申請其他相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二千元。
   3.交通費以實報實銷。
   4.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5.材料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6.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7.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8.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9.場地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10.印刷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11.器材租借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五、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
     1.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2.申請表〈如附件二〉。
     3.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計畫預定執行日期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每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案。

六、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
        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二十日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三)、成
       果報告(如附件四)、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七、應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定: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考核方式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由業務承辦單位至各受補助單位視察實際作業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非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其核定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九、受本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 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十、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