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不含鄉市公所、鄉市民代表會)、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隨時檢討,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以培育人才,增進行政歷練: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辦理機要工作人員不實施職務遷調。
四、警察、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遷調,各依其任免系統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衛生局所屬醫事人員兼任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首長、副首長,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鄉市公所對所屬人員之職務遷調,得參照本要點另訂之,並於訂定發布時,函報本府備查。
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