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各機關積極推動核心價值(創新、進取、專業),依據本府及所屬機 關推動核心價值實施計畫第玖點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各機關辦理推動核心價值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後,績效卓著者。
(二)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改善意見,每年達3件,經採行後績效卓著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者而採行,績效優異者。
(二)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優異者。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改善意見,經錄案每年達6件者。
( 四)研提縮短行政流程,經參採每年達6件者。
(五)其他符合推動核心價值『創新、進取、專業』有具體事蹟者。
五、前述之獎勵,如已依本府相關獎勵規定及考評暨績效獎金發給作業規定敘獎或核發個人績效獎金者,則不再予敘獎。
六、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績效、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