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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補助離島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國教字第106091279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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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為辦理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及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第四條所定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離島未設國民中小學,致有必要至本縣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交通費由政府補助。



三、申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八十九年八月
      一日前即設籍該離島。
(二)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後裁併學校,學生本人或父或母或監護人於各裁校日前出生戶籍即隨父、母或監護人同時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
      各裁校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各裁校日前即設籍該
      離島。
(三)設有國小未設國民中學離島之學生,國小畢業後因學區之關係,必須將戶籍遷出該離島者,以利就讀本縣其他離島國中者,則以就讀國小時之戶籍為補助依據。
      前項第二款各裁校日期如下:
       1.桶盤國小:八十二年八月一日。
       2.員貝國小:八十四年八月一日。
       3.嶼坪國小:八十七年八月一日。
       4.大倉國小;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四、上述合於補助資格學生均得於學期開學後,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提出申請。
    申請時間:上學期在九月底前、下學期在三月底前提出,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
   (一)未設國中:員貝、大倉、花嶼、桶盤、東嶼坪、西嶼坪、東吉。
   (二)未設國小:員貝、桶盤、東嶼坪、西嶼坪、東吉、大倉。


五、未設國民中小學離島地區之學生須至其他離島就讀交通補助費如下:
 (一)桶盤,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


七、本要點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或因實際需要,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