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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級學校校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098080222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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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校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車,係指本縣各國民中小學、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在本府登記有案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三、本要點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辦理下列事項:
     1.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2.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3.校車領牌後之備查事項。
     4.校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查事項。
  (二)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校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2.校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3.校車車身顏色、標識之檢驗事項。
     4.校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三)其他配合教育(社會)行政機關辦理校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四、申請購置校車,應檢附下列各單位之同意書向本縣監理機關申領牌照,並於領牌後向各主管單位報備:
  (一)學校、補習班及幼稚園應經本府教育局同意。
  (二)托育機構應經本府社會局同意。



五、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六、幼童專用車超過出廠十年者,應即汰換,不得當校車繼續使用。



七、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如附件一。
    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校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除車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外,其餘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且不得塗蓋車體兩側原有之標識。



八、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祼視測驗目力均達○、八或矯正目力達一、○以上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亳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在五十至一百亳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項之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九、校車專供接送學生(幼童),其乘戴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乘戴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幼童專用車並應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十、校車行車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向本府教育(社會)局報備,並副知本縣監理機關,其有變更或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時亦同。



十一、學校、補習班及幼稚園、托育機構負責人對校車駕駛人應督導管理。



十二、校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如附件二)戴明以備檢查。校車之定期檢驗應至監理機關辦理。
      學校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局監理機關查核符合乙種汽車修理業標準者,得自行辦理校車之保養事宜。



十三、本府教育(社會)局應不定期抽查,每年並應會同監理機關檢查一次以上,以維持校車行駛安全。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