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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4090251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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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澎湖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機構、社會人士等代表聘任之;任期兩年,
    得續聘任。
    前項委員,應包括弱勢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縣長另行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主辦科科長及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亦得召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會議由業務單位提業務報告;委員有提議、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  
    但委員提案,需有二位之連署,始得提出。
    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公聽會、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申請上級機關補助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