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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林加由先生體育獎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1090845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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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林加由先生捐助獎助金,以獎勵體育事業,推展體育活動及培養並留住體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林加由先生體育獎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管理機關。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應組織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
 (三)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四)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五)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均為無給職,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一至五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連聘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長擔任,辦事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為本基金及孳息,皆可運用之。



八、本專戶收入運用對象:提撥本縣縣民參加本縣運動會、中小學運動會、離島運動會或全國性等各項運動會比賽表現優異之選手獎勵金。



九、本專戶以存入公庫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簽會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同意並奉縣長核准後得存入其他行庫。



十、本專戶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之動支,應透列預算,依政府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