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校妥善運用午餐費用,全面提昇午餐品質,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特定訂本注意事項。
二、辦理午餐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其中各校午餐費之收費標準,應由學校自行訂定後報本府備查。
三、午餐費用限用在午餐相關事項上,每日菜色調配及營養成分控制項目,學校應廣納意見後,作為規劃及主要經費使用依據。
四、學校購置、增設或改善午餐之大型器具及各項硬體設備,不得由向學生收取之午餐費用項下支應。
五、為有效控管各校午餐費用(含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訂定當學年度結束時午餐費用節餘標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學校:學生數六十人以下不得超過五萬元;學生數六十一人以上不得超過十萬元。
(二)七班至二十三班學校: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
(三)二十四班至四十班學校:不得超過四十五萬元。
(四)四十一班以上學校: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六、本注意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