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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拆除老舊危險建築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澎府建管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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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拆除老舊危險建築物,以維護社區之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要點適用對象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合法建築物有老舊危顯之虞,建築物所有權(或管理人)申請同意由政府拆除者。
  二、申請人應切結其建築物經政府拆除後同意該基地自拆除之日起二年內,免費供本府或鄉市公所、村里社區施作公共設施(綠化、停車場等)。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者,由所轄鄉市公所估價、造冊(包括面積、構造、種類、切結書等),並列出優先順序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建設局經會同民政局及縣立文化中心實地勘查
      該建築物無保存價值者,再核配補助鄉市公所拆除經費,並由鄉市公所辦理拆除。惟每棟建築物補助拆除最高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且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參、授理申請起時間以本府正式通知鄉市公所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