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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視聽資料教育使用外借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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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館視聽資料概不外借,除本縣公共圖書館及學校等教育單位有教學或教育推廣等需求,並於單位出具公文,經本館同意後始可填具本單據辦理外借事宜。


二、借用數量學校每次以二件教學影片為限,公共圖書館以六片為原則,借用期限為二星期,期限到期請自動歸還本館。


三、外借資料嚴禁拷貝,借用期間如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責任,概由借閱人(單位)自行負責。若有損壞,須購買原資料賠償。


四、如有違反本借用規定者,本館將停止該單位借用權,並行文該單位。


五、本借用規則,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