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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組織章程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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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動本縣基層文化活動,獎勵本縣文化學術刊物之出版發行,辦理其他與社會教育有關之事項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有關文化推廣活動。
二、獎勵補助本縣藝術創作。
三、獎勵補助本縣學術研究著作及出版。
四、補助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文化推廣活動。
前項第二款獎勵補助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第三條
本會基金定為新臺幣參仟萬元,由省府補助壹仟萬元,縣政府補助壹仟萬元,向民間籌募壹仟萬元,並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上級補助及各界捐款。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縣政府文化局內。



第 二 章  組    織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組成董事會。


第六條
本會董事就下列人士遴選擔任,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聘任之。
一、基金捐助人或其指定人及捐助團體之代表,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席次。
二、有關教育文化團體之代表。
三、有關社會教育學者專家。


第七條
本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全體董事互選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並由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並代表本會。


第八條
本會董事及董事長,任期三年,期滿得遴選連任,董事如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選補充,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九條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由原董事會遴選新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單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於二十日內由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常務董事。


第十條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五分之一。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董事會遴選三人並經該會同意組成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產生之,負責財務之監督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置顧問若干人,由董事長遴選聘任之。


第十三條
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置執行秘書、業務、人事、會計、幹事若干人,分由縣政府文化局局長等相關人員兼任。


第十四條
本會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及執行會務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三 章  職    務


第十五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
三、經費之籌措。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之選聘或解聘。
六、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七、工作人員編組、任免及待遇之決定。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會決議之執行事項。
二、董事會決議之審議事項。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十七條
董(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連續一年未經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常務董事請求召集而逾期不為召集者,得由董事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常務董事召集之。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二十條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議,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董事長之改選、補選。
二、有關本會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與修正。
三、對於基金或不動產之處分。
四、行政組織之決定與變更。
五 法人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會議召開,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申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議記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基金保管與運用及財務投資管理: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本會基金總額如有異動,需向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並應詳予規畫評估效益。
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參仟萬元。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清理後,其剩餘基金、財產均應歸屬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