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離島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火化塔葬政策並減少土地資源浪費,提升殯葬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境內各離島一年以上之居民,於住居地往生,僱船運送棺木至本縣菊島福園火化者,得申請本補助。
三、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馬公市:虎井里及桶盤里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整。
(二)白沙鄉:大倉村新臺幣五千元整、員貝村新幣四千元整、鳥嶼村新臺幣六千元整、吉貝村新臺幣九千元整。
(三)望安鄉:望安本島及將軍村新臺幣一萬九千元整、東坪村及西坪村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整、花嶼村及東吉村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整。
(四)七美鄉:新臺幣四萬元整。
(五)每案申請補助以往返一次為原則,以上開各鄉(市)各村(里)所列金額為最高補助原則。
四、申請人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五、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
(三)火化證明書正本。
(四)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合法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
(五)申請人領據及交通費收據。
(六)申請人存摺影本。
六、本要點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鄉(市)公所於受理申請並審核各項證明文件後,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附件二)備文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後核發。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並追繳補助金:
(一)同一案件重複申請本補助或已由其他機關(單位)公費處理或補助者。
(二)虛報或浮報申請金額。
(三)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或為偽造經查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