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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無法到校就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育代金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5090033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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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國民教育階段無法到校就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並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因罹患重病或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到校就學,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為在家教育者,得申請本
    教育代金。
    已領取公費或相同性質之教育補助者,不得申請。



三、教育代金補助標準:
  (一)在家教育之學生,補助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安置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之學生,補助其每月規定教養費用與本府社會處核定      
  補助之差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應以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為限;所稱規定  教養費用,係指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收費原則之規定費用。   



四、教育代金之申請,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於初審後於每年九月十五日至三十日,報本府進行複審。
   本府得邀集相關教師、專業人員等審核之。   
   本要點所需申請表,由本府另訂之。



五、教育代金之補助月份計算如下:
  (一)國小一年級新生,自入學之學年度八月起計。        
  (二)國中畢業生補助至畢業學年度六月份。
  (三)學期中經本縣鑑輔會核定為在家教育之學生,以核定當月起計。



六、教育代金每學年核發二次;由設籍學校掣據送本府核撥款項。



七、因情形變更至教育代金補助金額不同時,自變更次月起調整金額之;因故資格不符合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發教育代金,已溢領者應予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