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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0910027714 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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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期能負
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以提昇社區居
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三、基金籌措: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為每社區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為原則,社區民眾配合款至
少十萬元,不足部份由本府、鄉(鎮、市、區)公所補助。
(二)本府、鄉(鎮、市、區)公所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應於年度預算內
編列補助費。

四、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銀行,取得存款證明書,檢同經費
分擔明細表,報請本府、鄉市公所核撥補助款。
(二)每年度申請時問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為止。
(三)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預算時,逾額部份移於次年優先辦理。

五、基金管理及運用: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並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理。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其孳息或收益限於
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等工作。
(三)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依「社會團體
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本府
並從嚴審查及負責監督。
(四)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員的活動不得動用

(五)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鄉(
鎮、市、區)公所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六個月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
查。
(六)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鄉(鎮、市、區)公所代管或鄉(
鎮、市、區)公所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