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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生活博物館攝錄影、採訪申請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博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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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錄影、採訪申請表
申請
類別
□ 攝影
□ 錄影
□ 採訪
時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入館人數
      人
申請單位名稱   單    位
通 訊 處
□□□
 
E-mail:
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O):               (H):
手機:            傳真:
拍攝、採訪原因或研究主題等內容說明(必要時請另附計畫書)   本人       (簽名)
同意於拍攝、採訪作業完成後,提供完成品(報告書或錄影帶等)予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存檔備查
申請單位
主管核章
  申請人
簽  名
 
入館拍攝、採訪須知 一、入館進行攝錄影採訪等,請遵循下列事項:
  1.拍攝過程請務必遵循館務人員導引,如有損害建築設施、展品等行為,依法辦理。
  2.考量館內陳展圖文之智慧財產,拍攝時不得複製展示內容,取景請以空間拍攝為主。
  3.拍攝時本局人員全程陪同,如拍攝內容有侵權情事,請自行負責。
二、如拍攝目的或工作行為與申請事項內容不符,工作人員得終止並取消該項作業進行。
三、相關作業請於2個小時內結束,若有延長、變更之必要時,需於延長、變更前請事先告知本館,經本館同意後,方予受理,但須配合本館之作業時間。
四、申請使用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逾7日。
五、研究單位、個人之研究成果報告,或媒體之節目刊物,需於完成後提供乙份(出版品、書面資料或錄影、錄音帶),以備存檔查考。
六、為利傳真回覆申請結果,申請借用本館場地攝錄影、採訪,需於一週前填具申請書,臨時申請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6-9210405轉412,傳真:06-9210438
                       
 
 
本局填寫
申請結果 □ 同 意
 
□ 不同意
不同意之原因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證明
   
說明:本局各展示館目前僅開放於學術文教單位之「澎湖相關研究教學」、媒體「澎湖相關報導」
   等「公益性目的」之攝錄影作業或影視節目,參觀留影恕不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