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類別 |
□ 攝影
□ 錄影
□ 採訪 |
時間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入館人數 |
人 |
申請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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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通 訊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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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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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電話 |
(O): (H):
手機: 傳真: |
拍攝、採訪原因或研究主題等內容說明(必要時請另附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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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簽名)
同意於拍攝、採訪作業完成後,提供完成品(報告書或錄影帶等)予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存檔備查 |
申請單位
主管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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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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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館拍攝、採訪須知 |
一、入館進行攝錄影採訪等,請遵循下列事項:
1.拍攝過程請務必遵循館務人員導引,如有損害建築設施、展品等行為,依法辦理。
2.考量館內陳展圖文之智慧財產,拍攝時不得複製展示內容,取景請以空間拍攝為主。
3.拍攝時本局人員全程陪同,如拍攝內容有侵權情事,請自行負責。
二、如拍攝目的或工作行為與申請事項內容不符,工作人員得終止並取消該項作業進行。
三、相關作業請於2個小時內結束,若有延長、變更之必要時,需於延長、變更前請事先告知本館,經本館同意後,方予受理,但須配合本館之作業時間。
四、申請使用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逾7日。
五、研究單位、個人之研究成果報告,或媒體之節目刊物,需於完成後提供乙份(出版品、書面資料或錄影、錄音帶),以備存檔查考。
六、為利傳真回覆申請結果,申請借用本館場地攝錄影、採訪,需於一週前填具申請書,臨時申請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6-9210405轉412,傳真:06-921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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