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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78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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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領有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學年未曾領取本獎補助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



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獎助金:
一、品學兼優: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品行優良且無不良表現,經教師推薦者。         
二、特殊表現:前一學年參加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競賽,獲得優等以上或前五名之獎項者。         
前項所稱全國性或區域性競賽指政府主辦或相關全國性團體經政府認可之競賽,其參加縣市至少需達三縣市以上,並以個人競賽所獲得獎項為原則;團體獎項需為身心障礙組別參與競賽所獲得之獎項。 
第一項申請獎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導師或指導教師推薦書,應包含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及在校學習與生活情形。
二、前一學年度在校成績證明或特殊表現之證明。



第四條   
身心障礙學生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證明者,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助金:    
一、持前一學年經導師推薦之推薦書,應包含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及在校學習與生活情形。 
二、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國稅局核發最近一年度家戶所得在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證明文件之一者。



第五條   
獎補助金之名額及金額:
一、獎助金:
 (一)品學兼優:每學年度以二十名為限,每名三千元;其核發順序,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高者優先;遇有成績相同時增額錄取。
 (二)特殊表現:不限名額,每名一萬元。               
二、補助金:不限名額,每名五千元。



第六條   
身心障礙獎補助金之申請,以申請學生所屬教育階段為限。
國中七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得持國小六年級特殊表現之證明,申請獎助金。



第七條   
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前完成獎補助金申請之初審,並於十月一日至十五日檢具初審名冊、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審。
前項所需表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學校所送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核定者,由申請學校檢據核撥款項並轉發之。



第九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獎補助金,應本誠信原則,對已領取教育代金、同一機關核發與本獎補助金性質相同之獎補助者,經查證屬實,除取消本獎補助金之申領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全額獎補助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