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大政策與各單位業務法案研議,遴聘法律顧問以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法律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重大政策決定提出法律意見。
(二)協助處理本局各單位相關業務重大法案研議。
(三)就本局重大採購契約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爭議之處理。
三、法律顧問由本局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聘任之:
(一)現已登錄各縣市律師公會會員並執業之律師。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高階公務人員之退休人員,任職期間無不良紀錄。
四、本局法律顧問置若干名,由本局各單位推薦,並經局長核定後聘之或由局長逕行遴聘之。
前項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局法律顧問均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局會議,得依規定另支領差旅費用及出席費。
六、本局聘任法律顧問期間,遇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律師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