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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颱風災害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澎警民字第104002241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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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於發生颱風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即依災害防救法、澎湖縣風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進行災前整備、災時應變處置及災後處理等程序。


二、本局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任務範圍
 (一)辦理警察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二)辦理有關警勤區防災宣導、災區警戒、緊急疏散、治安維護等事項。
 (三)辦理有關災區替代道路規劃、交通狀況調查、管制、疏導等交通管制事項。
 (四)協助災區屍體搜救及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務權責事項。


三、本局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單位與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祕書、督察科、保安科、交通警察隊、後勤科、公共關係科、資訊科、祕書科、防治科、勤務指揮中心、民防管制中心(以下簡稱民管中心)、外事科、刑警大隊、保安警察隊、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


四、本局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祕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民管中心:
     1.縣級颱風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祕書作業。
     2.本局颱風災害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祕書作業。
     3.颱風災害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協調各單位警力派遣。
(四)督察科:
    1.督導考核警察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五)祕書科:
    1.本局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2.局本部災害搶救及復原工作事項。
(六)公共關係科: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七)後勤科:
    1.本局各警察單位駐地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項通報,或本縣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即報告局長、副局長、主任祕書,並通報民管中心權責人員。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傳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九)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十)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一)保安警察隊:
    1.機動警力及裝備整備,強化應變能力,機動待命支援。
    2.局本部駐地廳舍、裝備之安全戒護等有關事項。
    3.加強轄內易發生災害處所之安全巡護勤務及防災宣導事宜。
(十二)交通警察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三)少年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災情查(通)報相關事項。
(十四)婦幼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災情查(通)報相關事項。
(十五)保安科:
    1.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2.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十六)防治科:
    1.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民防事項。   
(十七)資訊科:
    1.運用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協助架設視訊會議系統。
(十八)各分局:參照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策定災害緊急應變執行計畫,執行災害(難)等有關防救任務。
(十九)以上各單位災防業務承辦人員應提供LINE通訊軟體帳號,民管中心將設立災害防救群組,於災時將以網路進行通知,以利時效掌控。


五、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撤除時機
 (一)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時。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時區分為三級開設,各級開設時機如下:
      1.三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澎湖縣尚未列入警戒區時。
      2.二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澎湖縣列入海上警戒區時。
      3.一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八至十二小時後暴風圈將接觸本縣陸地時。
 (三)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機:
      1.指揮官指示撤除時。
      2.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澎湖縣脫離海上、陸上警戒區時。


六、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之作業方式
 (一)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設於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辦理災害之各項防災、應變及災後復原事項。
 (二)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立即以警用電話通報各編組及輪值人員。
 (三)有關進駐單位及作業人員規定如下:
      1.三級開設:編組人員於民管中心待命,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並通報本局各防災編組單位及各分局,進行防災準備。
      2.二級開設:編組人員於民管中心待命,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並通報本局各防災編組單位及各分局,進行防災準備;另依照輪值表指派人員至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輪值。
      3.一級開設:立即由民管中心召開災害整備會議,並通知本程序相關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嚴密監視颱風情勢,如發生災害,即時彙整災情,處理災害。


七、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後,由民管中心簽奉局長核示後,由局長或授權人員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各單位同仁進駐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依照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進行作業。


八、颱風災害發生時,各編組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報告執行情形。


九、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處理,並立即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送民管中心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