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繳納規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應按下列收費種類繳納規費:
一、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二、屬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附興辦事業計畫且無須專案小組審查者,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三、屬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應專案小組審查者,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屬管制規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文件者,每案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