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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6090861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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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績優運動選手(以下簡稱選手),提升本縣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於申請當日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為參加亞奧運正式項目並獲得下列成績之一之選手,得申請選手訓練補助金(以下稱本補助):
  (一)A 級選手:
        1.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2.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二)B 級選手:
        1.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二名、第三名。
        2.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3.本縣縣民參加全國大學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三)C 級選手:
        1.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二名。
        2. 本縣縣民參加全國大學運動會獲得第二名。
  (四)D 級選手:
        1.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三名。
        2.本縣縣民參加全國大學運動會獲得第三名。



三、本補助之金額如下:
  (一)A 級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一人(有下場者)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7.5萬元。
  (二)B 級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6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有下場者)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3萬元。
  (三)C 級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4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有下場者)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2萬元。
  (四)D 級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2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有下場者)於賽後一次核發補助金1萬元。



四、本補助得由選手本人提出申請或由本縣體育總會、本縣所轄學校代為申請之。申請人應於賽會結束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以書面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
(二)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
(三)比賽秩序冊。
(四)培訓計畫等相關資料。
 申請逾前項期限者,不予受理。



五、除有第六點的情形者外,選手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者,僅得申請補助其中一項。



六、本府核准本補助申請後,應按申請年度一次核發補助金。但選手如於受補助期間(同一年度) 獲得更佳競賽成績者,得再提出申請,經本府教育處審核通過後,補發其差額。
    受補助選手應於受補助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資料送審:
  (一)當月戶籍謄本。
  (二)年度參賽及成績證明。
  (三)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七、受補助選手於受補助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於本縣。
  (二)不得拒絕代表本縣出賽。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八、受補助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分;命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金,並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金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選手接受補助金後,於當年度拒絕代表本縣出賽、戶籍遷出本縣或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三)選手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四)經本府認定受補助選手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九、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