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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70840579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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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住宅政策與住宅計畫,依住宅法第六條規定設澎湖縣政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縣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住宅基金、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本縣住宅計畫財務規劃之審議事項。

        (四)本縣關於住宅計畫執行有關爭議之處理原則。
        (五)本縣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六)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一人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主計處、社會處及本處城鄉發展科、建築管理科之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住宅、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公共藝術、智慧科技應用、財務金融、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餘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期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派)兼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總數二分之 一。
 
    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委員會為住宅諮詢、審議案件或住宅計畫執行爭議,得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本會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本委員費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