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學校及民間團體推展體育、藝文、童軍及各項學校、社會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二)本縣登記立案之體育團體、財團法人、童軍社團、文教社團、藝文社團、文教及教育基金會等民間團體。
三、補助辦理項目:
(一)辦理學校教育相關活動。
(二)辦理各項體育相關活動。
(三)辦理各項童軍教育、藝術教育、藝文、文教社團相關活動。
四、補助額度:
(一)本府對本縣國民中小學得全額補助。
(二)本府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整為上限。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三十日提出計畫申請為原則,補助項目、活動時間、地點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函送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如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至
遲應於原定活動日後一週內函知本府取消或延期辦理,並將新訂之時間、地點報府核備。
(二)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補助基準準用「澎湖縣政府補助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原則」之相關規定。
七、請求補助案件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八、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辦理各項活動,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並應於執行完竣後三週內,檢附收支結報表或支出明細表、領據、原始憑證、成果資料送本府核銷及撥款。
九、本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團體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與違背法令等情事,除應繳回本案之補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單位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十、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公務預算-教育推展業務-補助改善教學環境、設備、運動設施及推展教育體育研習、活動等經費」預算科目支出經費補助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