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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709032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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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事宜,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澎湖縣專任運動教練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本會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8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每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學校人員代表。
  (三)學校學生家長會代表。
  (四)體育專業人員代表。
  (五)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四、本會於該年度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五、本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不克出席,得指定代理人。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專任運動教練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委員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七、本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工作小組成員,得由教育處或學校人員派兼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