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實驗教育辦理方式:
(一)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本府受理實驗教育申請期程:
(一) 擬由上學期起辦理: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 擬由下學期起辦理: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三) 受理申請資訊及相關表單公告本府教育處網站。
四、申請實驗教育方式:
(一) 依據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申請適用對象應於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本府於受理申請後,審查標準如下:
1、 申請表單填寫及檢附資料之完整性。
2、 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3、 申請者相關教育責任。
(三) 若有得補正事項時,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由本府召開審議委員會並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五、本府為審議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組成澎湖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議實驗教育,參酌本條例第十二條應考量之
因素作成准駁之決定,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 委員組成:
1、 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2、 專家、學者代表。
3、 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4、 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5、 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6、 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二) 審議會得由本府視情況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及所屬學籍學校派員出席說明。
六、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審議會依個案決議之。
七、申請學生之原設籍學校應視實驗教育學生及家長之實際需要,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供學校親職教育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 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 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 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 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六) 依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及其他代收或代辦費用。
(七) 學生得向學校申請使用與實驗教育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之申請程序及使用,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提供家長相關升學輔導資訊。
八、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期開學二星期內,提交學生名冊至學生所設學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府備查。
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教學、成績評量、活動參與等相關細項,與高級中等學校擬定合作計畫,並得由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另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冊報請本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另依據本條例第十九條,向本縣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十、辦理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
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本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本府核定。
十一、為瞭解實驗教育辦理成效,每學年度由本府邀集審議委員會代表,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訪視或成效評鑑,訪視項目如下:
(一) 課程教學與教材運用。
(二) 學習評量成效。
(三) 教學資源運用。
(四) 教學特色。
(五) 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師資、財務規劃及收費情形。
(六) 其他相關事宜。
十二、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