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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流動廁所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13030282號 令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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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流動廁所方便公眾使用,維護環境清潔衛生,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廁所,係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
前項流動廁所分大型行動公廁車輛及小型單座流動廁所二種。

第四條  
凡本縣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舉辦慶典、集會或不違反公序良俗之其他活動時,均得申請使用流動公廁。

第五條  
申請使用流動廁所,由本局核准之,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小型單座流動廁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逕至本局填寫使用申請表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完成繳費。申請人應自行用車輛將流動公廁運至活動場地,並自行僱用水電人員前往使用地點完成水電架設。
二、於載運前需先與本局管理單位進行點交,確認其流動公廁於出廠前硬體設施及廁間清潔均有符合標準,並由雙方簽名確認後方可出借使用,放置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三、申請使用大型行動公廁車輛者,應於使用七日前逕至本局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完成繳費。申請人應於填寫使用申請表中載明大型行動公廁車輛使用時段及停放位置,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四、本局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如申請活動時間重疊,以公務活動為優先核准對象,必要時派員察看放置地點有無妨害交通,並至使用日前三日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使用流動公廁收繳使用費標準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以八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每日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以八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每日新臺幣三千元整。
三、保證金: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每座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每輛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夜間使用照明
    (一)小型單座流動公廁每日每座新臺幣三百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每日每輛新臺幣五百元整。
五、保證金除扣抵修護費用外,於申請人交回公廁時經本局查驗公廁內外清潔及有無損壞後無息退還。

第七條  
流動廁所之清潔維護與管理保養責任: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於使用期間內之內外清潔,由申請人負責清掃。    
   (二)小型單座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由申請人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人應於運至活動地點前即時通知本局更換即時報請修理,如有於使用期間內發現人為過失致損壞者,
         由申請人負責修繕費用,如無法修繕則需照價賠償。
   (三)小型單座流動廁所需加水、抽肥時,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大型行動公廁車輛內外清潔,於活動期間內由申請人負責清掃。
   (二)使用大型行動公廁車輛申請人應於車輛抵達活動地點後,即檢查車內一切設備,如有損壞,請即通知本局備查,停放於活動地點期間內,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如有人為
         過失致損壞者,由申請人負責修繕費用。
    (三) 大型行動公廁車輛使用期間如需抽肥、加水,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第八條  
依本辦法所收之費用除應掣據交付申請人外,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公庫。

第九條  
本小型單座流動公廁於必要時,可由其他機關申請移撥管理使用,其申請移撥使用期間,由移撥管理機關負責廁內環境清理及硬體設備維護。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使用申請表書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不得向使用流動廁所的民眾另行收費,一旦發現有收費情形即停止出借,並依本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完成清潔維護後交還本局。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