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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7090774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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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之學歷採認,以維新住民就學之權利,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住民:係指本國國民配偶之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
         (二)採認:指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三)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畢業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


三、申請人為申請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教育處申請採認:
    (一)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二)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三)切結書。
  
(四)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1張。



四、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