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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在地就學就業獎助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7090782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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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加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生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並與本縣在地產業連結、協助地方經濟與
    文化的提昇,發給奬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為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國民中學、馬公高中或澎湖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之畢業生,就讀本縣學校之新生者,均得提出申請。但轉學生及領取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或
    其他政府提供之奬(補)助者,不予奬助。



三、申請奬助金之學業奬助金及實習奬助金須為同一人,每項奬助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每學年度奬助金奬助以五十名新生為限,逾五十名者時,以家庭清寒者為優先,離島生次之,身分別相同時依在校平均成績高低者依序錄取。



五、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由學校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學業奬助金(第一學期)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學生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學生高中職畢業學校之畢業證書影本
  (四)學生在學證明
  (五)印領清冊(附件二)
  (六)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奬(補)助調查(確認)表(附件四)
  (七)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實習奬助金(第二學期)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實習證明
  (三)印領清冊(附件二)
  (四)成果照片(如附件三)
  (五)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奬(補)助調查(確認)表(附件四)
 受補助之學生需至本縣當地與學校簽訂合作之廠商公私立單位實習,於實習完成後提出證明。



六、奬助金申請日期
  一、第一學期(學業獎助金):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二、第二學期(實習獎助金):六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七、受補助之新生,未完成整學年學業時,依獎助金金額除以學期天數後,按比例追繳。



八、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九、學校主管人員成立「澎湖縣在地就學就業獎助金審查委員會」,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進行獎助金申請資格審核,於第六點申請日期結束一個月內送本府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