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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90837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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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
     之規定,設立澎湖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 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 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 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
     委員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 社會處。
    (二) 警察局。
    (三) 衛生局。
    (四) 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
    (五)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民間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相關行政機關及專業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七、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 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