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縣內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落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課程計畫報請備查作業、促進課程實施成效,特依教育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課程計畫備查作業參考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課程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學校課程總體架構、各年級各領域/科目課程計畫及各彈性學習課程(校訂課程)計畫;其必備及鼓勵辦理項目如附件。
三、 為協助學校完成課程計畫備查,本府訂定「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課程計畫審查作業實施計畫」,學校應於每學年將課程計畫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府審查。
審查委員得參酌課程綱要及附件所列課程計畫品質原則,評選優良課程計畫或提供學校改進意見,學校應配合審查委員建議完成修正。受評選為優良課程計畫之學校及設計
人員,得給予獎勵。
四、 課程計畫備查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有修正調整必要時,應於第二學期開學二週前,報請修正調整。
五、 課程計畫備查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課程計畫審查備查作業說明會,並得依實際需求加辦課程計畫審查備查作業之研討會。
六、 有關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審議課程計畫及擔任課程計畫備查人員所應具備之專業知能,應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中小教學品質計畫」中,規劃辦理相關研習或
訓練,學校應派相關人員參加。
七、 課程計畫完成備查後,學校應運用書面或網站等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八、 學校應依備查之課程計畫實施課程,本府得結合下列方式進行督導:
(一) 列入既有評鑑項目。
(二) 納入教育視導計畫。
(三) 列為國民教育輔導團到校輔導重點。
九、 本要點未盡之事宜,得予以修正呈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