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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學環境及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8090356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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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對學校補助款透明化、公開化之補助機制,以爭取中央增加對本縣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公務預算─教育推展業務─補助改善教學環境、設備、運動設施及推展教育體育研習、活動等經費」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三、補助案之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購置內部設備:原則上以必須物品或設備用具,且有助提昇行政效率及促進教學效能為主,項目包括辦公用具、教學設備、體育器材等及其他必要者;購置設備
      並列入財產登記及移交。
(二)學校小型修繕工程:應檢附工程計畫圖及經費概算表,申請案件所附工程圖(含施工位置、尺寸、工法)及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施工前照片)應
      明確詳盡。工程結束後,應將原始支出憑證、相關驗收資料三比(前、中、後)照片送府核銷。
(三)補助標準:每一年度各校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因教學現場等實際需求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四、請求補助案件,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五、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
    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補助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同一請求補助案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本府補助案應於辦理完畢後三週內函送相關成果報告及照片送府備查,並檢附領據(含原始支出憑證)等規定文件辦理撥款,成果報告內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單位實際補助金額,以利查核。




七、為加強督導受補助學校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加以稽核,受補助學校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受補助學校應將
    補助款繳回,學校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