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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3131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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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機構如下:
一、公立教保服務機構。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二)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
 (三) 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三、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施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教學素材、文具用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活動費:辦理教學、活動所需物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費;駕駛人員之人事費,以雜費支付為主,不足部分,以交通費支付。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七)臨時照顧服務: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四、代收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成立家長會者,其家長會行政、業務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1.代購識別性服飾或配件、圍兜、書包、餐具、幼兒紀念性相關資料及其他幼兒個人用品之費用。
          2.參加校外教學者,其保險費、車資(租賃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訪之門票所需費用。
公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寒暑假收托、延長照顧及臨時照顧等服務,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父母或監護人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其他費用,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自行決定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未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得收取。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依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布於教保服務機構資訊網站,並載明於招生相關資訊;教保服務機構未設立資訊網站者,登載於本縣教保服務機構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家長會費:依就讀週數比例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機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依家長每月繳交費用除以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乘以幼兒當月就讀日數計算。
三、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之退費,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退費,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五、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退費,依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六條  幼兒中途入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實際入園之日為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機構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依家長每月繳交費用除以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乘以幼兒當月就讀日數計算。
三、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五、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依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或因疫情或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不計入國定假日及例假日等未提供服務之日數);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延長照顧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或因疫情或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公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除以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乘以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核實計算退費(不計入國定假日及例假日等未提供服務之日數)。
上述幼兒請假皆需事前通知教保服務機構辦理。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五日以上,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之外,其餘放假期間,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

第九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期間之起迄日,並由機構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本辦法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