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經查報認定並由本府依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執行強制拆除者。
第四條
強制拆除費用以實際拆除之費用為核算依據,年度費用核算依據將公布於本府建設處網站。
強制拆除費用按建築物所有權人持分比例核算。
第五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強制拆除費用,由本府預估拆除金額後,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執行之。
其繳納預估拆除金額經拆除完成決算後再辦理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