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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908429492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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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提昇簽證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建管科)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申報案件查核及申報場所複查事務時,如查獲涉有簽證不實情節,由建管科通知簽證之專業檢查人於十四日內提出申覆書(如附表),並於接獲申覆書後併同下列文件提送本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評議小組(以下簡稱評議小組)審議:
  (一)屬申報案件書面查核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檢查報告書全卷影本。
  (二)其他足資協助釐清爭議之佐證說明文件。
專業檢查人未依前項通知期限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由建管科視其簽證不實情節逕依本要點處置。
本府評議小組由建設處、公會代表及協會代表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本評議小組主持人由本府建設處建管科長擔任,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主持會議。

三、專業檢查人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法令引用錯誤,情節嚴重。
  (二)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且未於檢查報告書內「專業檢查人綜合意見及簽證欄」附註具體說明。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嚴重。
  (四)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係可歸責於專業檢查人員。
  (五)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情節嚴重。
  (六)其他違規事項情節嚴重。

四、專業檢查人受託辦理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一次,缺點次數以一年為期累計之,每年達三次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或法令引用錯誤,情節輕微。
  (二)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情節輕微。
  (四)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提出改善計畫。
  (五)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
  (六)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經簽證為合格,情節輕微。
  (七)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

五、專業檢查人如有下列情形,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專業檢查人簽證之案件,經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處分,其累計次數一年內達三次者。
  (二)其他情節重大之違規事項,經評議小組審議,認有報請廢止認可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