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內政部「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有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經核可或其他依法令規定
免費申請者,免予收費。
第三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除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按附表所列標準收取
費用外,其餘收費標準如下:
一、 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
每筆收費新臺幣一元。
二、 測量之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臺
台幣二十元。
三、 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
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零點五元。
四、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五、總價尾數未滿一元者,以一元計。
第四條電子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除依第三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酌收工本費:
一、1.44MB磁片每片新臺幣三十元。
二、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一百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