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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旅交字第1101100371號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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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澎湖縣市區汽車客運服務之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澎湖縣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之審議。
(二)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服務評鑑計畫審查。
(四)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及整合等)、繼續經營及運輸費率之審議。
(五)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審議。
(六)其他有關市區汽車客運營運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業務副所長。
(二)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澎湖監理站代表。
(三) 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

四、本會依業務之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由副召集人協同承辦科科長及府外委員辦理服務評鑑計畫審查。
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機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五、本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委員對於審議及討論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規定。
依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第五點應出席委員總數。惟機關代表應迴避者,得指派同機關人員代理。

七、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旅遊處派員兼之。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本會任務之初核作業及有關幕僚業務,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八、本會對於各項任務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九、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經正式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洩漏。
十、本會委員除學者專家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餘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旅遊處於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