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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美術館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 1113701609 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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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籌備事項,特設置「澎湖縣美術館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會務運作順暢及組成成員之任務
    有遵循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館定位、發展及宗旨。
 (二)協助擬定本館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之方案。
 (三)促進本縣藝術場域之協作及資源共享。
 (四)本館選址及興建營運之籌辦。
 (五)本館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溝通。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或指派委員擔任,並指派委員一名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藝術家:三至五人。
 (二)文化行政、博物館行政或美術館專業者:三至五人。
 (三)藝術史學類、藝術教育類:二至三人。
 (四)建築及環境類:二至三人。
 (五)專業行政及社會賢達:三至五人。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五、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六、 本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七、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於本館成立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