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辦理社區活動中心修繕及充實社區設施設備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7120081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預算編製及執行考核績效並建立小型工程透明化、公開化作業機制,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本府「充實社區設備-充實社區設備-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為限。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社區活動中心小型修繕工程。
    (二)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充實。

五、計畫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同一案件不得分次申請。計畫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執行過程如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申請案件,同一購置項目以四年購置一次為限。
    前點有關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充實案件,每案申請額度補助列入澎湖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項有關每年度補助額度之規定。

六、本要點之申請案,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依本要點計畫案之申請、核銷方式及檢附書表如下:
(一)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等表件函請鄉市公所審核後送本府申請辦理。
(二)社區活動中心小型修繕工程申請案件,應檢附工程圖(含施工位置、尺寸、工法)及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施工前照片)應明確詳盡。
(三)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申請案件,僅限社區活動中心內部,並檢附相關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施工前照片)及產品估價單、產品型錄,應明確詳盡,將所購置之設施設備列入社區財產移交清冊並善盡保管之責。
(四)計畫結束後,應檢附相關驗收資料及成果照片,並由鄉市公所透列預算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收據送本府辦理撥款。
(五)前款社區發展協會之補助款項若未能透列鄉市公所預算執行時,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府補助辦法」規定,因災害或緊急事項、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相關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由各鄉市公所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八、本府對核定計畫得不定時、不定點就其申請之計畫內容數量、項目及成效實施稽核。

九、各鄉市公所應加強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加以稽核。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本府應將補助款辦理情形於每半年結束後十二日內填報「澎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送本府主計處彙整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