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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優鮮水產品證明標章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農輔字第1113501783號函
法規體系: 農漁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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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證明澎湖海域所生產水產品品質優良,以供消費者辨識選購及維護澎湖縣境內漁民之權益,創立澎湖優鮮水產品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為推動相關產品證明標章之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農漁局為本標章管理單位,負責審核本標章之授權申請及使用管理等業務,本標章圖樣如附件一。

三、 申請使用本標章,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領有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執照之漁民或農業企業機構,得申請本標章物種認證。
(二) 設籍於本縣之漁船領有漁業執照或具有澎湖區漁會甲、乙類會員資格者,得申請本標章物種認證。
(三) 依法設立公司行號,經本府認定具有銷售澎湖優鮮水產品能力或實績者,得申請本標章通路商認證。

四、 取得本標章物種認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必須為本縣行政區域內所養殖或捕撈水產品。
(二) 水產品抽驗必須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水產相關食品衛生安全標準。
(三) 養殖水產品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辦理放養量申報。
(四) 海域捕撈水產品應檢附卸魚聲明書。

五、 本標章提供授權使用方式如下:
(一) 發給標章證書,得於標章使用期限內運用本標章辦理宣傳。
(二) 物種認證可取得本標章圖樣印製資格,本標章由本府印製。

六、 本標章申請期程:
(一) 首次申請物種認證,應於每年四至五月份向本府提出申請;物種認證續約,應於每年八至九月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申請通路商認證及續約,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七、 申請本標章物種認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當年度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 產銷履歷紀錄。
(五) 養殖水產品檢附放養量申報。
(六) 海域捕撈水產品檢附卸魚聲明書。
(七) 合夥經營者需檢附合作同意書。
(八) 澎湖優鮮水產品證明標章使用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二。

八、 申請本標章通路商認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澎湖優鮮水產品證明標章共同行銷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三。

九、 本標章審查方式:
(一) 物種認證審查:
1、 本府邀請五至七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小組,由本府農漁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審查小組召集人,餘由海洋漁業、水產製造、食品衛生、銷售行銷及水產養殖等專長之專家學者聘任。
2、 本府就所送申請案擬具初審意見,再交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3、 有關舊案續約審查,依第四點及業者的經營現況進行審查,新物種認證審查,本府應就該物種人工繁養殖現況及是否具經濟效益進行審查。
(二) 通路商認證審查:
本府就所送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及實地查核後,再交由審查小組審查。

十、 本標章效期以一年為限,期滿前得依第六點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府申請續約。

十一、 管理單位辦理本要點之業務需辦理調查、查核或抽驗者,申請人或被授權人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管理單位要求提供所需協助,若違反本標章使用及管理規定,本府得撤銷本標章之使用,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十二、 本標章使用及管理方式,另以澎湖縣澎湖優鮮水產品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