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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91136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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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之訂定與實施,應以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保障學生學習為必要,不得牴觸憲法、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相關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並應符合明確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四、獎懲旨在鼓勵學生發展正向行為,引導其養成尊重他人與守法習慣,宜優先採取公開獎勵與輔導方式,並視學生個別差異,予以適當懲罰。其實施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外在情境響。
(五)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行為之次數。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五、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嘉勉。
二、嘉獎。
三、小功。
四、大功。
五、其他獎勵:
(一)獎品或獎金。
(二)獎狀或榮譽獎章。
(三)其他合於教育目的之適當獎勵。
學校、教師對於學生獎勵案件,得以公開表揚為之。
獎勵措施具體內容參考如附表一。

六 、 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學校應予糾正,並得採取下列適當的輔導措施:
(一) 勸導改過或口頭訓誡。
(二) 適當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
(三) 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四) 輔導學生反省道歉。
(五) 輔導修復或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六) 其他適當輔導措施。
學校採取前項輔導措施而無效果或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特殊管教措施:
1.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救教學。

2.規劃參加彈性輔導及高關懷課程。
3.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4.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國民小學應以輔導方式為之,不適用前項警告、小過、大過及前項第四款第四目措施。
懲罰措施具體內容參考如附表二。


七、學校為處理學生大功、大過及特殊管教措施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員包括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由學校另定之。

八、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處理學生獎懲事件,其委員之迴避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會得視學生獎懲事件之屬性,決議邀請特殊教育、心理、法律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到場說明或提供諮詢。

十、本會因學生違規而為處分前,應秉持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給予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意見之陳述與說明得以書面為之。

十一、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得申請提出。
嘉獎、小功、警告及小過,由學務(訓導)處負責核定執行,並通知導師及輔導室。大功、大過及特殊管教措施由學務(訓導)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後,提經本會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執行。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會會議之議決,以無記名表決為原則。
 全體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就案件之評議及復議過程、個別委員意見、受獎懲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隱私,負保密義務。

十三、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十四、本會決議後,應作成評議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依據,以及對結果不服之救濟方式,報請校長核定後,通知受懲處學生和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並得請法定代理人配合輔導。

十五、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十六、本會對學生為懲罰處分後,學校應持續追蹤,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源,並規劃妥善之學輔教育措施,強化其法治教育概念。
學校並得設立獎懲相抵機制,提供學生銷過機會,以協助其建立正向行為。

十七、學生對學校獎懲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之規定於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十八、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內容應包含本會組成運作、學生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等相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