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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護理人員遷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人字第1123305621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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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所屬各衛生醫療機構正式編制內護理人員遷調制度,用以鼓舞人員於轄內鄉(市)安心服務,並促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率起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遷調,係指經局長核定採對內公開遴選之衛生所護理人員職缺,且與現職工作性質相當之同列等之職務而言。

三、 護理人員於本機關、或各衛生所服務滿一年以上,最近二年內未受懲戒處分或功過相抵未達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得參加遷調。但在本機關服務滿一年者,均無意願參加遷調時,服務未滿一年者之現職 人員得參加遷調。

四、 本項遷調作業,由本局 暨所屬機關甄審委員會辦理。

五、 護理人員遷調作業程序如次:
(一) 由本局公告遴選之職缺,並由所屬各鄉市衛生所轉知符合資格人員依規定提出申請。
(二) 參加遷調人員應填具意願調查暨積分統計表(如附件),經原服務機關轉送本局彙辦,其積分計算標準依申請表內規定辦理。
(三) 前 款 參加遷調人員,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依積分高低排序,經局長圈選核定後,陳報由澎湖縣政府核布派令。

六、 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函送各衛生所實施,並副知澎湖縣政府,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