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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3091431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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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轄屬學校特殊教育之教學及輔導,以提高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成效,依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設立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轉化、實踐,及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五) 配合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之推動與輔導。

三、輔導團置團員八人至十三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教特教科科長兼任。
 (四)團員由教育處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1.地方團分團召集人。
 2.學者專家一至二人:由本府外聘專家學者擔任。
 3.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一至二人:由本府就本縣教育發展需求外聘
 中央分團輔導員代表擔任。
 4.學校代表一至二人。
 5.機關代表一至二人:由本府相關人員兼任。
 (五)置工作人員一至二人,負責規劃執行各項輔導工作業務。

四、本輔導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適用對象類別,或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下,下設分團。

五、分團組成人員兼顧專長及教育階段之均衡性,人數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團長遴聘具分團課程與教學專長之專業,且能積極參與中央與本縣特殊教育階段課程推動與規劃之國中小校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團長就學者專家、各該分團課程與教學專長之輔導員或國中小校長擔任。
 (三)諮詢委員一至三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五至七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有特殊教育專長或 特殊教育相關學經歷之國中小及學前特教教師擔任,總輔導員人數以七人為上限。
 (五)得設團務秘書一人:為執行分團業務與核銷事務。

六、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府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執行及 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二)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與考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四)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網絡平臺,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或行動研究成果分享。
 (五)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與分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六)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分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會議。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擔任主席。團務會議,需有出席團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七、輔導團分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協助學校規劃各項特殊教育工作及提供辦理方式之建議。
 (二)協助輔導本縣初任特殊教育教師前三年之教學工作或特教業務等。
 (三)協助規劃本縣特殊教育推廣、研習、工作坊或提供教學觀課等。
 (四)協助審查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五)協助推薦與建構特殊教育優良教材、教具分享平台。
 (六)協助輔導嚴重情緒行為之個案或提供相關諮詢。
 (七)協助特殊教育定期及不定期課程與教學訪視輔導。
 (八)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評鑑、追蹤輔導等事宜。
 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可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八、輔導團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依本府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分團訂定每週共同不排課時間,輔導員配合不排課時間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第一項到校輔導,得視輔導之有效性,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九、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遴選小組由本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當然委員,聘任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為浮動委員,並依分團需求分組遴選。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特殊教育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
 3.其他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府公告之簡 章辦理。

十、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分團召集人,應隨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一、輔導團人員之權益義務:
 (一)教師擔任輔導團、分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擔任副召集人:
 (1)得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支領兼職費。
 (2)聘任期間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績分。
 2.專任輔導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績分。
 3.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教師以採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者,得減授四節基本授課節數為原則。
 4.輔導團人員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准予公假課務排代方式辦理。
 (二)國中小校長擔任地方團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支領兼職費。
 (三)輔導團人員有出席團務會議、履行專業服務、參加專業增能培訓之義務;輔導員之表現列入年度考核作為獎勵、續聘依據。

十二、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輔導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任務及 服務時間,依其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諮詢委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各該分團成效 考核之。
 (三)除第一項人員外,輔導團之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團務秘書等,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納入年度考核,核予敘獎。

十三、輔導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地方課程與教學專長教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三)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人才培訓計畫,薦派輔導員參加培訓認證,並建立資料庫。
 (四)訂定輔導員參加專業領域增能分享機制,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輔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十四、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輔導團及分團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建置。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七、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