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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標準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漁筏:出海最高時限一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二、舢舨:出海最高時限一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三、未滿五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四、五噸以上未滿十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二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五、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出海最高時限三十五天:船員最低員額一人。

第三條
漁船船員最高員額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

第四條   
漁船因作業需要得申請延長三分之一作業時限。但須於作業期滿前由船長向所屬漁會漁業電台通報登錄後,始得延長。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