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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大政策與各單位業務法
    案研議,遴聘法律顧問以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法律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重大政策決定提出法律意見。
    (二)協助處理本局各單位相關業務重大法案研議。
    (三)就本局重大採購契約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爭議之處理。

三、法律顧問由本局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聘任之:
    (一)現已登錄各縣市律師公會會員並執業之律師。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高階公務人員之退休人
        員,任職期間無不良紀錄。

四、本局法律顧問置若干名,由本局各單位推薦,並經局長核定後聘之或
    由局長逕行遴聘之。
    前項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局法律顧問均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局會議,得依規定另支領差
    旅費用及出席費。

六、本局聘任法律顧問期間,遇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聘或不予
    續聘:
    (一)律師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