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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美術館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籌備事項,特設置「澎湖縣美術館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會務運作順暢及組成成員之任務有遵循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館定位、發展及宗旨。
(二)協助擬定本館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之方案。
(三)促進本縣藝術場域之協作及資源共享。
(四)本館選址及興建營運之籌辦。
(五)本館相關業務之協調與溝通。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或指派委員擔任,並指派委員一名擔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藝術家:三至五人。
(二)文化行政、博物館行政或美術館專業者:三至五人。
(三)藝術史學類、藝術教育類:二至三人。
(四)建築及環境類:二至三人。
(五)專業行政及社會賢達:三至五人。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五、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六、 本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七、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於本館成立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