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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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生活博物館攝錄影、採訪申請表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090415澎湖生活博物館攝錄影、採訪申請表.odt
法規內容:
攝錄影、採訪申請表
申請
類別
□ 攝影
□ 錄影
□ 採訪
時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入館人數
人
申請單位名稱
單 位
通 訊 處
□□□
E-mail:
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O): (H):
手機: 傳真:
拍攝、採訪原因或研究主題等內容說明(必要時請另附計畫書)
本人 (簽名)
同意於拍攝、採訪作業完成後,提供完成品(報告書或錄影帶等)予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存檔備查
申請單位
主管核章
申請人
簽 名
入館拍攝、採訪須知
一、入館進行攝錄影採訪等,請遵循下列事項:
1.拍攝過程請務必遵循館務人員導引,如有損害建築設施、展品等行為,依法辦理。
2.考量館內陳展圖文之智慧財產,拍攝時不得複製展示內容,取景請以空間拍攝為主。
3.拍攝時本局人員全程陪同,如拍攝內容有侵權情事,請自行負責。
二、如拍攝目的或工作行為與申請事項內容不符,工作人員得終止並取消該項作業進行。
三、相關作業請於2個小時內結束,若有延長、變更之必要時,需於延長、變更前請事先告知本館,經本館同意後,方予受理,但須配合本館之作業時間。
四、申請使用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逾7日。
五、研究單位、個人之研究成果報告,或媒體之節目刊物,需於完成後提供乙份(出版品、書面資料或錄影、錄音帶),以備存檔查考。
六、為利傳真回覆申請結果,申請借用本館場地攝錄影、採訪,需於一週前填具申請書,臨時申請不予受理。聯絡電話:06-9210405轉412,傳真:06-9210438
本局填寫
申請結果
□ 同 意
□ 不同意
不同意之原因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證明
說明:本局各展示館目前僅開放於學術文教單位之「澎湖相關研究教學」、媒體「澎湖相關報導」
等「公益性目的」之攝錄影作業或影視節目,參觀留影恕不開放。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