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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執行重大專案績優(團隊)人員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員工士氣,建立公務典範,參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以下簡稱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員工。
所稱主管處(局),指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中所訂之處(局)及事業機構。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準用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三點規定。

四、對於執行第三點專案著有績效者,主管處(局)得檢附提案表(如附表)依下列獎勵標準簽報獎勵:
(一)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經國際公正團體評鑑入選獎項獲得國際殊榮者,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勵金。
(二)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參加全國性競賽獲得第一名或首獎者,發給新幣五萬元以下獎勵金。
(三)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經主管處(局)組成審議小組評鑑確具績效及效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獎勵金。
(四)重大專案績效之提報不限個人或團隊,惟二人以上協同執行同一類專案者不得分開提報個人績效,其獎勵金之發給以團隊或個人績效擇一為原則。
(五)核定個人績效者,第一款獎勵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第二款獎勵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另給予公假最高五日,獲獎人應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因同一事由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給專案考績獎金者,不再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發給獎金;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依前項規定發給獎金。但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獎項而領取獎金者,不在此限。

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獎勵金之給予,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之組成由主管處(局)邀請本府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等主管人員及學者專家二至五人擔任委員,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審議結果由縣長核定。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六、依本要點核頒獎勵時,各主管處(局)應製作獎牌連同獎勵金於公開場合頒贈。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