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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貳、補助對象:
一、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二、社會團體法人。
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明定辦理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且執行著有績效者。
五、其他本府因業務需要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

參、補助內容:
一、辦理親子活動、親職教育講座。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或家長成長團體、心理輔導團體活動。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宣導、研習活動。
四、兒童及少年育樂、體驗或觀摩活動。
五、旅遊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肆、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租借費、材料費、宣導品、膳費及雜支。
二、補助基準:
(一)每一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二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同一案申請其他相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二)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一千六百元。
(三)交通費以實報實銷。
(四)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四百元,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五)材料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六)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五元。
(七)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
(八)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伍、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計畫預定執行日期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每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案。

陸、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二十日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考核表(如后附件三)、成果報告(如后附件四)、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柒、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捌、本補助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