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之裁罰案件, 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並減少爭議,以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本裁罰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 十九條案件之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 所處罰鍰之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經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而不 遵從,得按次處罰。 四、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酌予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 輕或加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