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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訂定之。

二、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費用補助: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
(四)身心障礙者、收據之申請人應為同一人。
前項第三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如附件二)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四)法院(規費)收據、指定鑑定醫院收據及領據(如附件三)。
(五)申請人郵政存簿儲金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以法院聲請費用(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五、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醫院鑑定後六個月內,檢具第三點所定文件,向本府辦理申請。
(二)申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府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六、申請人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查後;逕撥補助金額匯入符合申請人之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若當年度預算用罄,則不再核定補助。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